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15:06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浦稽[2002]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浦稽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浦稽5号
全文有效
2002年3月22日
现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税稽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情况,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理委员会的组成
(一)区局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周振家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苍铁城、李春常副局长兼任;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 洪新卫、龚伟忠、蔡晓宾、李福元、严顶城、武建设、周林福。
区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稽管处,主任周林福兼任;李建明、俞根明(专职)、刘泓为办公室人员。
(二)各税务分局、稽查局比照区局做法设立本级审理委员会,并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管科,负责日常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
(三)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应于4月30日前将本级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人员名单报送区局稽管处备案。
今后如有调整,须及时补充备案。
二、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应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
1.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本文执行日起,移送公安税侦室的涉税案由各分局、稽查局自行办理移送手续,并向区局稽查处备案)。
2.各税务分局追缴税款或补罚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稽查局追缴税款或补罚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若按上款标准审理的案件数达不到全年案发数10%,次年应相应下标准,并将新标准报区局稽管处备案。
本款所指全年案发数的指按《上海市税务稽查规程》中明确应立案稽查的案件数。
3.案件定性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争议的。
(二)区局审理委员会应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
1.案件经各分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仍对案件定性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争议的;
2.追缴税款或补罚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
3.在特别情况下,需要由区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税务案件。
三、区局审理案件的受理和执行
(一)对各分局、稽查局报请区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由区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区局审理委员会审理,或退回提请审理的税务分局、稽查局作补充处理。
(二)区局审理委员会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意见适当的,发回提请审理的税务分局、稽查局以所在分局、稽查局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或涉税案件移送报告、意见书,并予执行;
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不当的,或处理意见不当的,发回提请审理的税务分局、稽查局重审。
(三)各税务分局、稽查局比照区局的做法开展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
四、表式使用
(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应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制作文书。文书由各税务分局、稽查局按文后所附样张自行印制。
(二)各税务分局、稽查局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区局稽管处报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年度小结。
平时按统计表内容开设统计分类台账。
(三)各税务分局、稽查局于次季度首月的10日内向区局稽管处报送《税务案件移送统计表》;
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文书,由各税务分局、稽查局测算本部门年用量数后,向区局稽管处申请领取。
本通知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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