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13:57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浦流[2002]1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浦流1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浦流15号
全文有效
2002年5月9日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流39号文《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局沪国税浦流14号文《转发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2年4月26日印发)因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财税29号文有重大勘误,作作废处理。
二、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除财税29号文第二条规定以外,其他政策未作变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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