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公安系统优秀单位和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293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公安局,省公安厅直属各单位:http://218.85.73.164:8088/wcm/app/editor/editor/images/spacer.gif
近年来,全省公安系统在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积极践行“敏锐维稳、主动治安、实力应对”理念,以昂扬不张扬、自豪不骄傲、务实不浮躁的工作作风,围绕发展抓履职,围绕重点抓落实,围绕问题抓整改,围绕过硬抓队伍,有力维护了全省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为新福建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士气,充分调动全省公安民警和公安现役部队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福建公安工作发展进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决定,开展2011-2015年度全省公安优秀单位和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省优秀公安局评选范围:全省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2.全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评选范围:全省公安系统(包括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和铁路、森林、海关公安系统)各科、所、队、站、室等基层单位,厅属各单位和设区市公安局内设机构不参加此项评选。
3.全省优秀公安局长评选范围:全省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局长或政委。
4.全省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范围:全省公安系统(包括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和铁路、森林、海关公安系统)在职在编人民警察和公安现役部队官兵,重点评选基层一线民警。县(市、区)公安局长、政委不参加此项评选。
已经获得省级及以上本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省优秀公安局9个;全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100个;全省优秀公安局长9名;全省优秀人民警察200名。
评选推荐名额根据各地机构设置、实有警力等情况分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各地各单位根据分配名额推荐候选对象,在复核或公示阶段发现存在问题的,不予替补。其中,正处(团)以上单位、个人和设区市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评选,副处(团)级干部不超过所分配名额的10%,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及其人民警察应占总数的85%以上。同一警种、部门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超过所分配名额的20%,派出所及其民警可适当放宽。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优秀公安局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开拓进取,秉公办事,勤政廉政,战斗堡垒和模范带头作用好。2011年以来,班子成员没有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2、密切联系群众,热情服务群众,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依法妥善处理群众信访问题,辖区群众对公安工作满意度高。
3、积极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党委工作部署,工作有创新、有突破,取得的成功经验做法得到总结推广。
4、忠实履行职责,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成绩显著,2011年以来多次被设区市公安局评为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优胜单位。
5、执法责任制健全,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和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执法质量考评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等次。
6、大力加强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队伍整体素质高、战斗力强,2011年以来年平均民警违法违纪比例不超过总警力的0.6%,且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二)全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开拓进取,勤政廉政,凝聚力强,模范带头作用好。
2、密切联系群众,热情服务群众,积极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群众满意度高。
3、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工作有创新、有突破,工作成绩在同类单位中名列前茅。
4、荣誉基础扎实,曾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或被设区市公安局评为优秀科所队等,在全省公安机关具有代表性。
5、队伍管理严格规范,形象作风好、整体素质高、战斗力强,2011年以来未发生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三)全省优秀公安局长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顾大局、讲团结,坚持原则,勤政廉政,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赢得普遍好评。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各项工作部署,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取得突出工作成效。
3、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辖区社会治安稳定,群众安全感强。
4、所在公安局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质量考评达到优秀等次。
5、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狠抓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队伍整体素质高、战斗力强。担任县级公安局长(政委)满5年以上,所在单位各项工作成绩居所在设区市公安机关前列,2011年以来所在公安局年平均民警违法违纪比例不超过总警力的0.6%,且未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6、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秉公办事,严格自律,从警以来无违法违纪问题。
(四)全省优秀人民警察评选条件
1、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
2、恪尽职守,认真履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3、牢记宗旨,一心为民,密切联系群众,热情服务群众,群众满意度高。
4、荣誉基础扎实,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或被设区市公安局评为优秀人民警察等。
5、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从警以来无违法违纪问题。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审核公示制度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厅属各单位(已分配名额除外)可推荐1个单位或个人,没有合适对象的单位可不推荐。福州、厦门铁路公安处和福州、厦门走私犯罪侦查局各推荐1个集体和个人。
2. 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自下而上逐级考核推荐,全省优秀公安局和优秀公安局长的推荐对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组织复核。省公安厅机关、高速交警推荐对象分别由省公安厅政治部、交警总队政治部组织考核。
3.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级公安部门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拟定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征求省纪检监察、省综治办、省卫计委等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1.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2.拟推荐的对象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综治、卫计委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严格评选条件,重点推荐基层单位、一线工作人员。副厅级或相当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在优秀基层单位评选推荐中,设区市级工作部门评选表彰数量不超过2个;在优秀人民警察评选推荐中,县处级干部和科级领导班子成员表彰所占比例总和不超过表彰总数的20%。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表彰活动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
各评选机构和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各地要在2016年10月20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全省优秀公安局审批表》(附件3)、《全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审批表》(附件4)、《全省优秀公安局长审批表》(附件5)、《全省优秀人民警察审批表》(附件6)、《全省优秀公安局(基层单位)和优秀公安局长(人民警察)征求意见表》(附件7)、《全省优秀公安局(基层单位)和优秀公安局长(人民警察)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8)、《全省优秀公安局(基层单位)和优秀公安局长(人民警察)公示情况表》(附件9)、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和简介,(以上材料一式4份,并附电子版本)。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突出业绩,优秀单位和优秀人民警察推荐登记表内事迹简介字数在300字左右,另附详实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相关表格请自行到公安网福建省公安厅人事处主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授予“2011-2015年度全省优秀公安局”、“2011-2015年度全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2011-2015年度全省优秀公安局长”、“2011-2015年度全省优秀人民警察”称号,颁发证书。其他具体奖励办法按闽人发〔2008〕16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五、组织领导
(一)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成立福建省优秀公安局(基层单位)和优秀公安局长(人民警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评选办),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人事处表彰优抚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二)各设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上报推荐汇总表(附件8)时,要对推荐对象依其总体优秀程度做出排序。
(三)联系方式:
1、省公安厅人事处
联 系 人:刘世界、丁张波
联系电话:0591-87094610
地 址:福州市华林路12号 邮政编码:350003
公安网邮箱:000133@gat.fj,000180@gat.fj,
2.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
联 系 人:车延萍 联系电话:0591-87833920
地 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屏山大院
电子邮箱:kjc@fjrs.gov.cn 邮政编码:350003
附件:(附后)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公安厅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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