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13:40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浦稽[2002]2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以及《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以及《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浦稽2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以及《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浦稽20号
全文有效
2002年5月13日
为了认真解决前一段时期开展商贸企业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切实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有效遏制犯罪分子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手段从事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市税务局近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补充实施意见》(沪国税稽23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对于及时发现和打击增值税偷逃犯罪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局根据现实的征管机构、模式、流程,提出以下补充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同时转发以上两个文件和一个《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和机构。
按照沪国税稽5号文及沪国税稽23号文的规定,根据我局征管实际,区局成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稽管处牵头,税政处、信息中心参加的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分局成立由分管局长负责,稽管科牵头,税政科、计算机科、发票管理所、征收所参加的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共同做好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和日常指导以及监督考核工作。分局各科、所原则上要定人定岗位处理纳税评估相关事务。
根据我局征管实际,对分局内部具体实施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单位分工明确如下: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操作部门为征收所或综合管理所;纳税评估评估移送操作部门为各综合管理所;纳税评估检查反馈操作部门为有关检查所。上述部门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和1--2名专职人员主要负责处理纳税评估的日常专项事务。
二、纳税评估的对象及范围。
凡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实际从事批发业务或批零兼营业务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品流通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并在当月完成。对其他商贸企业是否进行评估,由分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截止到4月底,我局征管的属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有929户,其中一分局25户,二分局144户,三分局333户,保税区分局457户(具体名单附后软盘)。
三、纳税评估的补充流程及要求。
根据我局征管模式和征管运行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了更好地发挥评估效率,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作如下补充。
1、由于商贸企业会发生增减变动,分局税政、稽管、发票、计算机等管理部门应根据纳税评估的范围界定依据确定各月的评估对象,并将评估对象名册分送至受理传递操作部门、评估移送操作部门。
2、各管理所按规定审批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中,应在受理申请时或通知同意使用时,同时辅导商贸企业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征收所或管理所报送如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式四份);
(3)《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一式二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增值税,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纳税申报资料。
3、发票管理所应在每月11日前直接将《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连同填制的《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传递到评估移送操作部门。
4、受理传递操作部门可在受理之日起一周内完成规定工作向评估移送操作部门传递。
5、各评估操作部门应在当月纳税评估相关工作完成后一周内编制纳税评估工作完成清册,交稽管科,由稽管科再对总体情况进行汇总,以便分局加强对纳税评估的全过程的情况了解和监控,同时以便加强工作质量定期考核和今后实行责任追究制。稽管科负责汇总上报纳税评估的统计报表(表式另行下发)。
6、评估移送操作部门对评估指标中有一项属于异常的商贸企业,既应按《办法》规定的工作日次日移交稽管科,由稽管科在三天内作为当月稽查任务下达给有关查账所实施检查。
7、检查反馈操作部门应在《办法》规定的工作日的次日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传递到相关评估移送操作部门。
8、对移送检查的商贸企业,需要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的,由检查反馈操作部门在确定后的次日通知发票管理所执行,情况紧急的可确定当即通知执行。
9、商贸企业在检查期间提出领购专用发票申请,检查反馈操作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五天内根据《通知》的第八条和《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要求进行审核和向评估移送操作部门传递。评估移送部门应按《办法》的规定在次日通知发票管理所。
四、近期相关税收工作部署。
根据沪国税稽23号文要求,作以下部署。
1、由税政部门负责和安排国税发140号文第三、四条以及沪国税稽23号文第四条规定的税政工作。
沪国税稽23号文第四条第一点“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申报的在2001年12月底前取得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经认证后尚未抵扣的税额”是指同一时点上,上述企业取得的尚未经税务部门认证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各分局应立即向纳税人了解上述两种情况,并经核实后在一周内将有上述两种情况的纳税人数量和两项税额报区局税政处,以便税政处汇总上报市局。
沪国税稽23号文第四条第二点,对于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必须提供与受托的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对于未提供相关批件和购销合同(复印件)的商贸企业,不得抵扣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2、由税政部门根据沪国税稽23号文第五条规定,对“本地区平均税负率”进行测算,以便新区范围统一口径。
3、根据市局要求,稽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牵头工作,尽快开展实施纳税评估工作,主要是落实任务,组织实施、对外宣传、对内辅导。
五、其他
1、检查反馈操作部门对移来的商贸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按我局现有规定的检查程序执行,检查完毕后另行签报,《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作为签报附件处理。
2、评估移送操作部门应建立一户一档的纳税评估日常档案,汇集整理纳税评估全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资料,以利日常分析和复评,等年终再正式进入企业户管资料总库。
3、目前的评估方式以手工为主,待市局有关软件开发成功纳入CTAIS系统管理后,再作改变。
特此通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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