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2731 广告代理业,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广告代理业,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案例]13000273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6号规定: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判定一项广告业务中广告经营单位是否是广告代理者,是否适用广告代理行为的差额纳税政策。 即如果广告公司从没有相应广告发布经营资质的单位取得广告媒体经营权,那么两者间的关系为媒体租赁关系,广告公司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为广告发布者,不适用代理行为的差额纳税政策,即广告公司支付的“媒体租赁费”不允许在应税营业额中扣除; 如果广告公司从有广告发布经营资质的单位取得媒体经营权,虽然是整体的媒体经营权转让,也认定两者的关系为代理关系,广告公司为广告代理者,允许其将支付的“媒体发布费”在应税营业额中扣除,以差额计缴各项税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