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12:3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税流发[20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附表》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附表》的通知
沪税流发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附表》的通知
沪税流发8号
全文有效
2002年8月21日
近接部分分局和企业反映,在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6%的部分即征即退计算中,由于企业同时发生自产集成电路产品的出口,实行免、抵、退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实际应纳税额,影响了即征即退的计算。
为切实将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落在实处,经研究,对发生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出口情况的企业,在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6%的即征即退计算中,增加《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附表》(见附件一),可按照《“抵税”数计算方法》(见附件二)将被外销抵顶的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还原,参加即征即退的计算。
由于自产集成电路产品的即征即退原则上按月进行,增设《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附表》后,仍应按月进行即征即退。
特此通知。
附件: 1、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附表
2、“抵税”数计算方法
附件2:“抵税”数计算方法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如需确定“抵税”数的,应按如下方法进行:
一、对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企业,为合理分配内、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进项税额虚拟计算。
内销应纳税额=内销销售额×17%-[(企业当期进项税额+进口料件金额×17%)×内销销售额÷(当期增值税内销应税销售额+当期报关离境金额)]
其中:(企业当期进项税额+进口料件金额×17%)×内销销售额÷(当期增值税内销应税销售额+当期报关离境金额)即虚拟计算出的内销进项税额不得大于企业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二、将通过上述计算求得的内销的应纳税额与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进行比较,两者的差异即可视为内销产品的“抵税”数。
对“免、抵、退”办法计算出现负数的,进行本环节比较时,“免、抵、退”应纳税额取零计算。
三、通过比例法计算内销集成电路产品的“抵税”数:内销集成电路产品的抵税数=企业当期抵税数×(内销集成电路产品销售额÷当期增值税内销销售额)
经上述计算后,方可将内销集成电路产品的抵税数填入《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附表》第10行进行申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税流发[20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附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