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关于印发《外高桥保税区生产型企业自行保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关于印发《外高桥保税区生产型企业自行保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关于印发《外高桥保税区生产型企业自行保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2年9月10日
各科(室)、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理顺外高桥保税区内增值税发票管理秩序,分局下发了沪国税浦外办1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外高桥保税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现根据该文件内容要求,制定下发《外高桥保税区生产型企业自行保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请按此规定遵照执行。
附:《外高桥保税区生产型企业自行保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干规定》
根据沪国税浦外办1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外高桥保税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在区内注册并有生产场地的生产加工性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由企业自行保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以国内销售为主的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二、 注册在保税区内,且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地均在保税区内。
三、 正式生产在一年以上,并已纳入正常生产轨道,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
四、 历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均合格,且无遗失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违规记录。
五、 财务管理制度齐全,财务核算能力强,财务人员凭证上岗。并配备专职发票管理人员,能按规定由专人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 企业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电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 企业已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纳税,纳税申报准确、规范、及时,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和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八、 发票管理的硬件设备符合税务部门要求。
九、 企业自行保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每年审核一次,审核时间为每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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