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 沪关公告[2002]17号 上海海关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的公告
上海海关上海海关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的公告
沪关公告17号
上海海关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的公告
沪关公告17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2月25日
2002年9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号公告,决定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为确保公告的顺利实施,现对公告中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第25号公告中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调整范围,仅限于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外商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及配套件进行技术改造,仍按《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办理。
二、对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货物,统一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37号)规定,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随合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享受免税。单独进口配套件、备件,应照章征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在2002年9月30日(含当日)之前在投资总额之内单独进口配套件、备件,经海关同意免税并取得《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证明》使用期限至2002年12月31日止。
三、第25号公告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仅指2002年10月1日(含当日)以后批准的,属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十三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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