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浦征[2003]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的通知
沪地税浦征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的通知
沪地税浦征1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月2日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工作,强化税收征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纳税人自觉纳税、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市局研究决定,在原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行业的基础上,从2003年1月1日起将进一步扩大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实施范围,市局为此印发了《关于扩大本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实施范围的通知》(沪地税稽20号)。为推进此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新区税务局根据市局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贯彻落实的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
根据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在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现金交易量较大且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中先进行实施的原则,从2003年1月1日起,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是指在浦东新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内外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税种核定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服务业--代理业(仅指介绍服务)、租赁业、其他服务业”中的部分纳税人;从事“娱乐业”中的部分纳税人;从事“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中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行业的具体解释口径详见附件)。
二、新、旧普通发票使用的政策衔接
(一)凡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仅指专营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部分纳税人),如尚有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2002年内,各税务分局应当安排计划对上述纳税人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进行清理缴销,清理缴销工作至2003年2月1日结束。
(二)对其他兼营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的部分纳税人,如消费者索要有奖发票的,上述纳税人应就其服务业--代理业(仅指介绍服务)、租赁业、其他服务业,娱乐业,文体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经营业务,向消费者开具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涉及其他经营业务须开具发票的,仍按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三)凡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仍应当按税沪地税稽12号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定领购和使用开具《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此次扩大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工作具有时间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且与广大市民关联度高等特点,因此,要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办税服务大厅,刊登或张贴有关宣传资料进行广泛的宣传,要争取和引导广大市场的积极配合和热情参与。
(二)各分局要抓紧时间对所辖区域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对象列出清册,停止供应旧版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对原有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进行清理缴销。供应定额发票要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来核定其供应的数量和票面面值。
(三)进一步积极组织实施。各分局应结合实际,根据区局、市局文件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区局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办公室备案。同时,应继续做好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范围的纳税人的各项税收指标的统计和调研工作,为逐步改变定期定额的税收征收方式做好准备。
四、其他政策衔接
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后,有奖发票的中奖方式、消费者中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后对纳税人税收征收方式的调整、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核定、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兑奖资金的管理、有奖发票真伪的识别等问题,仍应当按沪地税稽7号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沪地税稽8号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003年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后,各分局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热点等问题,应及时向区局反映。同时,于2003年4月10日前将具体的推广情况书面总结后上报到区局征管处。
附件:沪地税稽2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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