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浦征[2003]1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浦征1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市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浦征1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4日
各税务分局:
现将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推行防伪税控,坚决完成浦东新区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工作。各分局要高度重视防伪税控的推广工作,充分考虑推广过程的实际情况,各部门要积级配合、协调解决推广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全力以赴确保新区6月底以前完成剩余4200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工作。
二、2003年4月30日前,使用手工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2003年5月1日起,手工万元版增值税发票一律取消。根据这一要求,分局必须在4月30日前对纳税人手工万元版发票全部收缴清理结束,对分局库存的手工万元版发票做好清仓盘点造具清册工作,等区局通知统一上缴销毁。
三、5月1日前,对已进入防伪税控的一般纳税人,批准开具最大开票限额为万元的(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因企业业务需要,税务部门再同意另外提供手工(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有一定规模、经营情况好且达到要求的,可批准开具最大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万元版)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2003年10月1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的7月1日前开出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各级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根据这一规定,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继续开展,所开具发票可以作为扣税凭证。
五、各分局仍应当按现行规定,继续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的企业,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做好限额、限量核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子系统的操作监管和审批手续,对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仍维持不同的开具限额。对新办企业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审批发票的版本限额,按市局文件规定,对经营没有达到规定限额的,仍应批准开具最大开票限额为万元(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有一定规模、经营情况好且达到要求的,;可批准开具最大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规模较大且经营状况良好的,则可批准开具最大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十万元版)或百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专用设发票。批准开具发票版本的审批权限和手续按市局现行规定执行。
六、分局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增税一般纳税人和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户管的统计核实工作,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开业、变更、歇业等户管动态变化情况,加强对防伪控专用设备的管理,以提高“金税”采集率、比对率、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
七、从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0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从现在起,各分局要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宣传媒体,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市局下达给浦东新区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任务。
八、各分局在贯彻执行本文件的同时,继续贯彻落实好沪国税浦征6号文《关于贯彻市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浦征7号文《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如前文条款内容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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