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1:08:01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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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3年6月20日
区内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税发68号文和市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范利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活动的发生,自2004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当期使用过由税务机关代开的税率为4%或6%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必须同时报送填制正确的《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纸制资料和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我局按照国税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要求,结合保税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加强代开发票审核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涉及的企业范围
使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税率为4%或6%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具体要求
1、2004年8月1日起(所属期为2004年7月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凡当期使用过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必须同时报送填制正确的《抵扣清单》纸制资料和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当期未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向税务机关报送《抵扣清单》。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并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应逐票填写《抵扣清单》,并将6%和4%征收率相对应的有关数据汇总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中第7行“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的第13-18栏中,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将《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数据与货物运输发票等其他需要抵扣的发票电子数据分别写入一张软盘的对应目录下,使用一张软盘报送相关数据,报送窗口为分局办税大厅20-23号窗口。
4、《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rx.gov.cn),市局网站www.csj.sh.gov.cn/gb/csj/wsbs/sw/userobject1ai75.hyml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
5、凡是参加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不必到办税大厅报送软盘,8月1日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后,即可通过网站报送相关电子信息。
6、区内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此通知后,应遵照执行,一旦发现有未按规定填制和报送《抵扣清单》者,税务部门将给予不得抵扣等处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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