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0:58:5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稽[2005]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
沪国税稽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
沪国税稽7号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做到“户管清”,根据国税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范围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共履行纳税义务的,则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薄》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非正常户”的处理
(一)对现有“非正常户”的处理
各分局CTAIS纳税人状态中的现暂挂户、强挂户全部归并到“非正常户”(代码为:40);被列入“非正常户”期限达3个月的,一律归到CTAIS纳税人状态中的“证件失效”类(代码为:60)。
请各财税分局按上述要求,即对“非正常户”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3月15日前上报市局稽管处;各区县税务局按上述要求,在4月底前对“非正常户”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5月底前上报市局稽管处。
经清理后,属市财税一、二、六、八分局核定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企业,由市局于4月初作为历史资料按户管划分原则,分别移送给相关税务分局纳入追踪管理。
(二)对新认定的“非正常户”处理
1.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说明原因,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清理以前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并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罚,然后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书》,经税务分局核准后,解除其“非正常户”恢复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由基层税务所填写《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效表》,经税务分局审核后,对其作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处理,但对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分局应将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企业名称在本局的征收大厅中张贴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今后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统一命名为:“非正常户”(代码为:40),不再出现暂挂户、强挂户等名称。“非正常户”的认定、解除、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等信息应在CTAIS中及时进行维护。
三、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的追踪管理
(一)对已作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又来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税务分局应先对该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报经税务分局批准后,由专人再按照新办税务登记的程序实施管理。
(二)对已作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但尚有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或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各税务分局必须落实专人做好跟踪调查,每半年一次到原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每次检查结果存入纳税人档案。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非正常户”的认定、清理是税务机关日常工作之一,各税务分局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税务登记户数、信息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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