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0:51:27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沪旅[2007]12号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办理注销迁移税务关系注册登记地的批复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办理注销迁移税务关系注册登记地的批复
沪旅12号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办理注销迁移税务关系注册登记地的批复
沪旅1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26日
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
你中心《关于注销迁移税务注册登记地的请示》[沪旅培(2006年)第70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将税务关系由长宁区迁至静安区,请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注销迁移的相关手续。
专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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