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 嘉菊管[2007]第23号 菊园新区关于加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菊园新区关于加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实施办法
嘉菊管第23号
菊园新区关于加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实施办法
嘉菊管第23号
全文有效
2007年3月6日
菊园新区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随着新区城市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将有大量的公共事业配套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为了加强建设方面的税收管理工作,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望各企业、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凡属区财政或新区财政投资的项目,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的项目、民营或民营股份企业投资的项目、村级以上(含村级)集体投资或控股投资的项目,包括土建、市政(道路、桥梁)、市政配套(给排水、煤气、通讯、电、交通设施)、水利(驳岸、桥梁、河道综合整治)、绿化、装饰、装修、广告及其它安装工程等均属管理范围。
二、实施办法
1、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的项目,必须在新区所属的经济城注册项目公司,确保建筑税落地。各相关部门必须尽职、尽心、尽力为项目公司做好服务工作。如果注册项目公司有困难的,原则上采用在新区注册的施工企业中挑选一家经营范围比较全面并具有较高资质的企业作为固定的代理企业,由该企业代表新区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工作。
2、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投资的项目,原则上采用代扣代缴形式,在招商开发前期,新区各职能部门(经济城、土地所等),在为外来投资商前期办理各种相关手续之际,配合城建办抓好建设项目立项保证金的收取。收取标准按《建设项目立项保证金收取标准》执行,并与对方签订《保证金管理协议》,明确建筑税属地缴纳。
3、对区财政或新区财政投资的项目,由新区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小组,邀请在新区注册的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按照招投标操作程序进行评审,最后确定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为中标单位。
4、村级以上(含村级)集体投资或控股投资的项目,期初各村必须及时与城建办、土地所沟通,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5、对注册在新区地域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新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必须在新区所属经济城注册项目公司,方可施工。
城建办、土地所、各经济城、税务、工商等部门在项目立项初期及早介入,部门之间必须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有条不紊、有分有合、严格把关,将税收管理的办法落到实处。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望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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