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7]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征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征1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27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补充贯彻意见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市局下发的《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内容》(沪税监4号)、《上海市财税系统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日常管理试行办法》(沪财办25号)、《上海市财税系统政府信息梳理工作规范》(沪财办18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手册》(沪财办17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方法》(沪财办16号)、《上海市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沪国税法8号)、《办税服务厅工作规范(试行)》(沪国税征15号)、《涉税业务受理操作规范》(沪国税稽11号)等文件规定的要求,积极推进本单位的办税公开工作。
二、各单位要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市局文件要求,对本单位办税公开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本单位办税公开的内容、实施的手段、实现的方式、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不足等作出总结,同时针对不足提出对策与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后,于2007年6月29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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