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0:47:03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征[2008]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企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企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
沪地税征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企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
沪地税征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15日
市财税三分局:
你局《关于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企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请示》(沪地税三稽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同意其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今后,凡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均可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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