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外[2008]2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26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分局应认真核对《备案表》及相关合同、协议并按规定编号,在《备案表》上签章的同时,做好台账并将《备案表》录入信息系统。对不予征税或减、免税项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分局局长审核。各分局应指定专人,及时进行信息比对,对办理备案手续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企业,应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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