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国税征[2008]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24号
全文有效
2008-06-30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将按照通知要求,在今后下发的《涉税事项对外受理条件规范》和《涉税事项内部操作流程规范》中做出相应调整,请一并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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