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0:39:03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个[2009]1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个1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个1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0月19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按照461号文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二、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上市公司,在其员工实施股票期权的施权和行权时,应统一填报《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上市公司,除应统一填报《企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情况报告表》或《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外,还应填报《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或《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并采用电子文档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略)
1、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
2、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
3、企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情况报告表
4、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
5、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
6、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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