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0]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6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12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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