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0:37:44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民企管发[2010]4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审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审的通知
沪民企管发4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审的通知
沪民企管发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19日
各区县民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残联、市国资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7号)、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10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发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验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货23号)和《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沪民企管发23号)的精神,本市民政将开展2009年度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工作;并会同税务机关开展2009年度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联合年审。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上述两项工作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即同时进行开展2009年度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和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联合年审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审”工作,现将具体操作明确如下:
一、年检年审范围
在2009年12月31日前持有民政部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年检年审的起止日期
自2010年3月中旬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
三、年检年审标准
1、出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相关材料,安置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含)以上,且安置的残疾人员不少于10人。
2、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
3、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5、企业具有适合残疾人职工就业的工种、岗位,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应当符合残疾人职工上岗工作的实际需要。
7、企业月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比例是否超过25%,是否存在累计3个月安置比例不达标的情况,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8、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营业税退减税照顾的货物、劳务是否符合政策的规定。
四、年检年审要求
(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年审部分
区(县)民政部门应在4月15日前将附件一、二表、报市民政局核准,凡经上海市民政局资格认定年检合格的福利企业,须在福利企业证书认定栏内加盖“2009年度上海市民政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合格”章。
1、各区(县)民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工作的领导,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实施,履行好工作职责。
2、实施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通过认定年检工作,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行为,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3、经区(县)民政部门初审不达标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企业需经区(县)民政部门重新审核后,于 4月25 日前报市民政部门,逾期不报的,视作放弃福利企业资格。
(二)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审部分
区(县)民政、税务机关要共同做好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年审工作,并将年审结果于4 月15 日前报市民政部门,以便市民政局、市税务局进行抽检工作。
五、年检年审的结果处理
1、民政部门实施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后,经评估属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的企业,应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并报市税务机关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税务机关在实施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审后,属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告之市民政部门,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福利企业,经市民政部门商市税务机关同意,可保留其福利企业资格。
4、通过2009年度资格认定年检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在2010年可继续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5、市级年检年审抽查日期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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