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0:33:4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 沪国税所[2010]15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两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两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153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两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15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9月21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财政票据中心:
你们上报的关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60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普陀区光彩事业促进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接受公益性捐赠时,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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