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0 10:32:3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沪国税所〔2010〕16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嘉定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等两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嘉定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等两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0〕164号
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嘉定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等两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0〕164号
全文失效
2010-12-2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财政票据中心:
你们上报的关于上海市嘉定区光彩事业促进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市嘉定区光彩事业促进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光彩事业促进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接受公益性捐赠时,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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