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ZJSP13—1996—0018
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力〔1996〕240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就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作出约定的,可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补订相关协议和违约责任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附件应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附件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规定的经济赔偿办法,须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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