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娄地税函[2012]36号 关于印发《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地税函36号
关于印发《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地税函36号
全文有效
2012年9月1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内大额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支付管理规范、安全效益、监督到位、职责明晰,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将《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内大额资金的管理,秉着“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原则,以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地税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大额资金管理的事前预防
1、所有一次性支出项目预算达到1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县市(区)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做到科学民主、集体把关,避免个人失误造成损失。
2、土地、建筑物、车辆等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包括公开拍卖、报废、出租等)经上级报批同意后,有关单位在具体购置、处置前均应提请财政、国土、房产等职能部门提前介入,确保依法依程序办理,严禁民间非法交易等违规操作。
3、各县市(区)局负责组织采购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正式合同签订以前将招标文件、合同文本、采购记录等资料的复印件报市局财务管理科备案核查,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财务管理科按程序报市局领导审批。没有市局核查批复的,各单位不得签订和履行相关合同。
二、加强大额资金管理的事中监管
1、基建(不含维修、装饰)一次性支付(含预付款)在100万元以上,其他一次性支付(不含工资、奖金津补贴)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填具《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单》报市局财务管理科审批;基建一次性支付在200万元以上,其他一次性支付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财务管理科按程序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市局审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建、维修、装饰工程预付款实行支付计划管理,按基建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在工程造价决算终审结论前,土建工程预付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70%,装修工程预付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60%,如有特殊情况的,需报市局财务管理科按程序审批。
3、土地、建筑物的购置和处置,报经省局批准同意后必须通过国土、房产部门等有权机构挂牌交易,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证书,严禁通过其他渠道自行购置、处置。其中,资产处置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小金库”。
4、经批准立项的资金支付,不得超过立项审批金额,确需超支的,必须报市局审批。
5、大额资金的支付一律凭合法凭证按程序审批后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三、加强大额资金管理的事后监督
1、各预算单位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大额资金的监管。各级财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对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市局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应将大额资金的管理列为日常检查监督内容之一。
2、各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规避对大额资金的管理。
3、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局将按照“谁审批、谁支付、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局财务管理科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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