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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郴地税发[2012]81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小水电行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小水电行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地税发81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小水电行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地税发8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1月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小水电行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小水电行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水电行业税收征管, 堵塞征管漏洞,规范税收秩序,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是指郴州市范围内在建和已建成发电的所有水电站。
第三条 凡在郴州市从事小水电建设和小水电电力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小水电行业纳税(费)义务人。
第四条凡在郴州市境内从事小水电站(厂)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纳税资料以及进行纳税申报。
从事小水电站(厂)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应向施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清算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的税费包括基建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和电力销售环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等。
第六条 在建电站必须按工程投资进度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小水电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向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进度结算(预收工程款)和竣工结算时,必须申请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票据(含白条)结算或预付工程价款。
第八条 小水电行业生产经营期间所得税的管理,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取得电力销售发票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电站原则上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对规模较小、成本费用难以查实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注册类型企业一律实行核定定率征收所得税方式,采取委托相关单位代扣代征代缴征收办法,按销售收入3%附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送达《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表一),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政法规科(综合业务科)审核认定。
第九条 生产经营期间其他税费的管理,对取得了电力销售发票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电站,城建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对未取得电力销售发票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电站,在国税局窗口代开销售电力发票时,由国税局代扣代缴城建税及其他税费则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条 电站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管理。自然人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企业,依法就其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纳税义务人应及时填写《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附表二),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小水电企业的个人投资者(股东)转让股权(份)的,企业应将相关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得隐瞒,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小水电企业或其个人投资者(股东)有股权(份)转让行为的,应及时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并通知其申报缴纳相关税收。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税收管理员每月至少实地巡查一次,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登记发电机组的累计发电度数,及时做好工作笔记。要将掌握的情况与纳税人自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对,明显不符或存在疑点的应及时开展纳税评估。
第十二条 各电力经营单位每月申报纳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水电购入情况月报表》,详细报告分销售单位的销售数量和单价。
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各小水电站(厂)开展一次税收检查结算工作,认真组织对各个税费种的检查结算,对未缴和少缴税款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对管理中的漏洞,提出加强和完善税源管理的举措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代征部门监督管理,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有抵触或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 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纳税人电脑编码 纳税人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总额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行次 项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意见 1 帐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总额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帐簿、凭证保存情况 5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征 收 方 式 纳税人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分局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审批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注:鉴定表中的项目对应填列“合格”或“不合格”,五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所得税;有一项或以上项目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所得税。
附表二: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企业名称 微机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股权转让总收入 股权转让总成本 变更股权占 总股权原比例 股权变更后占 总股权比例 股权转让差价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税额 股权转让所得实缴税额 缴款书号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以下内容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税源监控情况: 公 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另附股权变更明细。
2、此表一式四联,此联由企业留存。
《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的填表说明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85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使用。
3.本表“税源监控情况”栏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股东股权变更信息监控登记情况或涉税事宜完税情况(需提供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
4.本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递解时应附有股权原值证明材料和股权转让协议(合同)。
5.本表为A4竖式,一式四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送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附表三:《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受理回执
_____________(纳税人):
您填写的《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已受理,请您于 年 月 日前到我局领取审核完毕的《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受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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