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安徽人社局关于行业统筹企业1953年底前参军转业和复员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6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统筹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1953年底前参军转业和复员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落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 1月 1日起 ,行业统筹企业1953年底前参军转业和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地负责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当地研究确定。
二、行业统筹企业1953年底前参军转业和复员的退休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每年与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一并向省申报,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三、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范围按照《关于对解决1953年底前参军转业和复员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劳险字〔2004〕51号)规定执行。由企业将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登记造册,连同档案及有关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查审核。
四、各行业统筹企业要主动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核实人员资料,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不得扩大政策范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要密切配合,按要求认真做好人员条件审查审核及补助发放工作。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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