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号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房屋建筑业相关税收的公告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房屋建筑业相关税收的公告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号
为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业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辽源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征收范围。辽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的纳税人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二、计税营业额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采取公式方式核定建筑业计税营业额时,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工程成本参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执行。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网上定期发布的《吉林省建筑安全质量成本指标》中辽源地区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确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中包含3.41%的税费)。
三、建筑结构确定。房屋建筑结构形式以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理部门核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记载的建筑结构形式确定。
四、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从事房屋建筑工程纳税人收购资源税应税矿产品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索取合法、有效的资源税管理证明;收购应税未税矿产品的,纳税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以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实际使用的沙石数量代扣代缴或按建筑面积折算代扣代缴资源税。
五、异地施工回本地缴税处理。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且适用本办法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劳务发生地同期的建筑安全质量成本核定征收。
六、申报义务及法律责任。从事房屋建筑施工的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据实申报义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高于核定的计税营业额的,按纳税人申报收入计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低于核定的计税营业额的,按核定计税营业额计税。
对因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营业额造成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七、争议处理。纳税人对房屋建筑工程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按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收入计征税款。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复核后征收税款仍有异议的,在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收入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执行时间。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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