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十二)
第十二条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铁路运输营业税纳税人的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删除了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的规定。
这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9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10号)分别有不同的表述,因此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本条涉及的铁路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入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不是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
2.中央地方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纳税人。
中央地方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经营管理机构,站、段不是中央地方合资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
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纳税人。
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路总管理机构,即地方铁路局、公司、处或其他管理机构等。站、段不是地方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
4.中央兴建铁路临时运营业务纳税人。
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除上述铁路业务外,还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企业专用铁路运营业务纳税人。专用铁路运营业务纳税人是企业或企业的运输部。
第二种是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纳税人。
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人,为企业或其他经营管理单位。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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