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8日
为了做好全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以及后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做好全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以及后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以清单方式申报扣除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附件1),说明资产损失原因、金额以及会计处理等情况。
二、关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按照资产损失逐项、逐笔报送);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附件2);
(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附件3);
(四)《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附件4);
(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主要证据材料(附件5)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按照资产损失逐项、逐笔报送)。
三、关于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问题
纳税人按照《公告》规定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时,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并按照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填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
四、关于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问题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实行双向申报制度。
(一)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单和专项申报外,应当同时向上一级机构申报。
(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当将总机构本级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规定进行清单和专项申报;同时汇总各分支机构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情况,填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以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明细表》(附件6),并附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资产损失申报的证明。
五、关于资产损失资料申报和受理问题
(一)按照《公告》第七条的要求,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根据《公告》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延期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附件7),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资料后,受理人员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资料后,受理人员应当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上签名作为资料接收证明,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申报资料齐全的,税源管理单位应当指派人员下户核查,出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审核报告》(附件8),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移交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报资料不完整或者不详细的,受理人员应当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补正的资料,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受理人员应当接收,由税源管理部门指派人员下户核查,出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审核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移交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加盖公章。
3.企业申报资料不完整、不详细或者不符合要求,并拒绝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六、关于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问题
(一)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后,应当通过减免税管理系统分户进行简易登记备案,同时将资产损失申报资料传递至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备查。台账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企业资产损失类型、损失金额、损失所属年度、申报形式、核查情况等。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追补确认年度内不足抵扣的,或者在追补确认年度确认损失后导致追补确认年度亏损的,可在台账登记后,向以后年度抵扣税款或者调整亏损。
(三)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内容。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者存有疑点和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核查和调整。
(四)各级稽查局应当将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列为选案对象,重点稽查其申报扣除事项。有证据证明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甚至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当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专项申报扣除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市局所得税科组织人员抽查。
七、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统计的问题
各县市区局应当于每年6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上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附件9)。
本规定由湘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潭地税函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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