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政办发〔2013〕3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3〕3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长政办发〔2013〕30号
全文有效
2013.08.2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社会大局稳定的大事,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确保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稳妥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政府、省军区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分类指导安置工作
(一)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未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实行自主就业,各级政府要给予自主就业的政策扶持。
(二)政府安排工作对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5、总参谋部、民政部年度安置文件中规定的特定对象。
(三)严格易地安置条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要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市民政局负责易地安置的统筹安排,严格坚持条件中有关年限的规定和档案审查。
二、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一)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可按其实际服役年限发放;其他非正常原因提前退出现役和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
全市实行城乡统一地方经济补助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金: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
2、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个人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的补助;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的补助;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的补助。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今后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标准根据国家退役金标准的变化适时调整。
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市和区县(市)政府财政预算,所需经费除省级财政补助外,由市与区县(市)按5:5的比例分担。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各区县(市)应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27号)的要求,积极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要达到100%,有意愿参加教育培训的,培训率要达100%,不断提高培训合格率和就业率,增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适时举办退役士兵就业招聘会,积极引导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
(三)税费减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教育优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在同等条件下,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予以优先复试或录取。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三、切实做好按政策须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安置主体: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城区市级统筹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属地安置的模式进行岗位安置。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应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并在6个月内完成安置任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指令性安置计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安置去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受退役士兵的义务。市、区县(市)在编制允许范围内,每年安排一定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市(县)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年应提供其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5‰的岗位(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按1人安置)用于安置当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其中,属市级统筹对象,原则上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社区)按一定比例分配。市统筹对象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市、区实行编制统筹。具体的安置计划,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安置任务制定、下达。中央、省属驻长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安置计划和岗位,按中央及省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市级统筹对象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落实具体单位。
(三)安置任务完成时间及要求: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四)相关责任: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分以及通报批评等措施,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因个人原因超过30天未到安置部门报到以及不服从工作分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再享受安置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五)待安置期间生活费: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按实际时间发放。非政府原因延长的待安置期间,不予发放生活费。生活费随当地当年度的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六)鼓励自主就业:凡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放弃由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主就业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相当于其退役时可领取的退役金3倍的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同时享受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四、落实退役士兵军龄和社会保险关系待遇
(一)军龄待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或聘用的,其服现役年限均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加计算,享受国家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三)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工伤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失业保险。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长沙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一名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档案接转等工作。编制部门负责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岗位的编制。宣传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核拨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招收聘用工作和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技能培训和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农业、林业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自主就业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国资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教育、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负责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考学升学、税费减免、创业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各区政府负责落实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及社区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
六、本意见自2013年9月22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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