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9 11:38:08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安徽人社局
关于印发《2011年度人社部门两项民生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1〕32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生办: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2011年度民生工程考核办法》(皖政办秘〔2011〕138号)要求,结合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2011年人社部门两项民生工程考核办法》及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2011年度人社部门两项民生工程考核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2011年度民生工程考核办法》(皖政办秘〔2011〕138号)要求,现就2011年度由省人社厅牵头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民工技能培训两项民生工程(以下简称两项民生工程)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省民生办印发的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农民工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民生办〔2011〕1号)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生工程领导小组负责两项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年度考核工作,厅医疗保险处、职业能力建设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抓好落实。
第二条 省人社厅民生办(设在医疗保险处)具体负责两项民生工程的日常协调、联络,牵头并统筹做好两项民生工程的宣传、信息、统计报送等基础工作,会同责任处室对基础和日常工作进行考核。责任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组织开展单项督查、考核。
第三条 两项民生工程的考核,由省、市分级负责。省人社厅负责考核各市两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各市人社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核,具体办法由各市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各市自行安排实施的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省对各市的考核范围。
第四条 考核工作主要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有关要求为依据,考核各市两项民生工程完成情况,政策、资金、待遇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主要内容包括:
1.省政府下达各市的本年度两项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的制定、执行与落实情况;
3.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和内部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4.医保经办、培训机构和信息系统、基层平台建设情况;
5.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的到位、发放和待遇支付情况;
6.统计月报、基础台帐和信息报送、政策宣传等工作情况。
第五条 两项民生工程实行按月报送实施进展情况和通报、督办等制度。各市人社局民生办和相关科室应确定专人,建立健全基础台帐,按要求及时向省人社厅民生办和相关处室对口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省人社厅民生办负责汇总并及时报送省民生办。同时,省和各市人社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加大对各县(市、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两项民生工程统计月报和信息、宣传材料的上报情况,由省人社厅民生办会同相关处室进行考核。对各市两项民生工程统计月报、基础台帐、信息简报、宣传报道、文件备案等工作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考核计分(分值等详见附表)。
各地应特别注重两项民生工程社情民意的反映,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媒体、网络上公开公示,尽可能让广大受益对象及时知晓获悉;并确保群众得到便捷、高效、优质服务。两项民生工程社情民意的调查由省统计部门统一负责,按省政府的规定2011年计入对各市的考核得分。
第六条 考核方式主要是各地自查和省厅考核评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日常考核,由省人社厅责任处室负责,主要根据平时所了解掌握的各地进展情况,结合业务工作,适时组织实地督查考核(重点抽查县、市、区和基层一线),可通过抽样验证、暗访摸排、查阅资料和定期、不定期下发通报等方式进行,并依据厅民生办汇总统计的各地宣传、信息报送等基础工作情况,综合评分。
第七条 年终考核,安排在12月中旬进行。届时,各市人社局对本地区一年来两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总结,形成书面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签字后,于12月 10日前 报省人社厅民生办。必要时,省人社厅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实地督查考核。
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项的年终考核工作,省人社厅将适时组织各市人社部门集中进行总结、互评,互评的具体方式另行通知。
第八条 按省政府《考核办法》的规定,两项民生工程单项考核的基准分均为100分,其中人社厅的考核分值占90%、社情民意调查考核(省民生办根据省统计部门的调查结果)分值占10%。
年终考核占60%(其中,城镇居民医保单项年终考核工作由省人社厅评分和各市人社局互评两方面得分构成,按80%:20%的权重计分),平时考核占40%。
第九条 各市两项民生工程评分,由省人社厅民生办负责整理、汇总。考核结果(按90分折算)经省人社厅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民生办,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民生工程考核总分。
第十条 两项民生工程单项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表。评分的具体标准、口径等,由省人社厅责任处室分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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