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 益地税函[2013]128号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地方税务局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地税函128号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地税函128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2月10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益阳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促进全市地税机关依法行政,大力推进“三个地税”建设,努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湖南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湘地税函100号)和《益阳市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益政办发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以规范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为基础,以提升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为重点,以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为目标,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保障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正确实施,为推动“三个地税”建设注入动力。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税务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书面决定。要对现有税务行政决定的文书格式进行全面清理,凡未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事项的,要及时纠正。
2.规范税务行政复议接待工作。要向社会公开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置行政复议的接待场所,制定接待流程,配备专人负责接待。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场所内应公示申请条件、申请文书格式、受理和处理流程、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3.规范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要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与期限。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要积极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员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且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要引导信访人员申请行政复议。
4.规范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市局将通过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答复请示、接受投诉等形式,加强对区、县(市)局的申请受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要规范不予受理文书的制作,不予受理文书要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市局将适时对不予受理决定进行抽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行为的投诉,市局认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将督促或责令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二)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税务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要简化内部审批程序,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l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被申请人应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提高答复质量。被申请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期答复的,要在10日内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被申请人要在正当事由消除之后l0日内提供。
2.规范税务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要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3.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案情较为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采用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多方听取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有条件的,可探索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和复议专家委员会试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工作。
4.规范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秉着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制作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和解的,要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立案前调解制度;对于案情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可在立案期间进行调解。
(三)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1.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全市各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正裁决。要加大案件纠错力度,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要依法坚决撤销或变更。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制作。
2.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办案期限。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要在4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意见;中止审理要有法定事由。市局行政复议机关可通过接受投诉、重点抽查等方式纠正区、县(市)局超期办案的违法情形。
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直接送达要有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请人代表签字,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邮寄送达须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出。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可公告送达,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刊载。
4.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问责制度等履行监督机制。被申请人要及时、准确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决定履行情况反馈给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反映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要移送监察部门。
5.规范税务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未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规范税务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规范税务行政复议考核工作。要将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情况及人员、经费保障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和各级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内容。
2.规范税务行政复议监督工作。市局将加强对区、县(市)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督促其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和交流总结,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3.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和配套制度。要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对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相应的审理标准。推广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同一法律法规适用基本一致。建立健全重大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和听证等配套制度。
4.规范税务行政复议统计工作。按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做好统计情况分析工作,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
5.规范税务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终结后要及时订卷归档。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按月集中订卷归档;市局定期对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归档情况进行评查。
(五)规范税务行政复议保障工作
1.规范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政策法规部门为本单位行政复议机构;区、县(市)局要确保行政复议机构有效运转。
2.规范配备税务行政复议人员。在条件允许下,要优先安排法律专门人才从事复议工作,行政复议任务重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要积极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保证行政复议人员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3.规范税务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要根据实际需要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场所;除常规办公室外,在条件允许下,配备相应的接待室、案件审理室。
4.规范税务行政复议装备和经费。要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税务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非常重要,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工作。市局成立税务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政策法规的局领导任组长,市局政策法规科、流转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所得税科、规费科、征管和科技发展科、纳税服务科等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日常工作。
(二)务求实效。有效推进税务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全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整体提升;市局将适时进行效果评估。
(三)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具有长期性、长效性,各级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性,推进该项工作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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