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9 11:36:40

湖南省娄底市国家税务局;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娄国税发[2013]47号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国家税务局;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娄国税发47号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娄国税发47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2月24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发77号),进一步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团结协作,严格执行上级局文件精神,确保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互通有无,切实提高非居民税源监管质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除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也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同时备案。各县市区局务必告知纳税人准确执行到位,并负责印制统一格式的纸质备案表(税务总局公告40号附件1),存放于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领用。
三、各县市区局每月10日前交换上月全部纳税人备案信息,由各方分别进行信息汇总、台账登记、信息传递和监督审核。双方核对无误后,相互签章确认,归档保管。
四、各县市区局应按公告要求认真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工作,统计备案情况并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税务总局公告40号附件2),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上报各级所属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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