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9 11:33:35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国家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湘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湘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湖南省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湘潭市国家税务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湘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湘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湘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湘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4年5月9日
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10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查账征收方式管理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
1.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除外)位于城区范围内,其计税毛利率为20%;
2.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除外)位于城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县市,其计税毛利率为18%;
3.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其计税毛利率为5%。
(二)纳税人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进行首次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一般开发产品处理。
(三)纳税人从事不同计税毛利率的开发产品开发,应分别核算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并分别适用规定的计税毛利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毛利率。
二、核定征收方式管理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标准确定为:在湘潭市城区范围内,应税所得率不低于12%;其他县市应税所得率不低于10%。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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