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 市政办发〔2014〕1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控管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控管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12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控管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4〕12号
全文有效
2014.7.23
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区建筑安装工程耗用建筑材料增值税发票控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材料(以下简称建材)生产销售行业的增值税征管,有效解决因建筑安装企业在耗用环节不依法取得发票造成生产销售环节税收征管困难及税收大量流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邵阳市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行政区域管辖内(以下简称市区)的道路、桥梁及市政建设等基础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耗用建材的各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均适用本办法,但不包括2014年7月31日前已完工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及决算手续的建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材包括钢材、水泥、商砼及水泥制品、砖瓦、砂石、石灰、竹木材及制品、沥青、瓷砖、铝合金门窗(玻璃)、水管配件、五金配件、装饰装修材料及其他建筑工程材料。
第三条 市区国税机关根据其职能并按属地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取得发票情况实施发票控取管理(以下简称发票控管)。
第四条 市区所有负责建安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个人(不包括个人为自己承建的建安工程)为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发票控管的控制取得责任人(以下简称控取发票责任人),承担依法取得建安工程耗用建材货物销售发票(以下简称销货发票)的责任。
建安工程由施工单位(个人)包工包料的,以施工单位(个人)为控取发票责任人;建安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备材料,施工单位(个人)只负责施工的,以建设单位为控取发票责任人。控取发票责任人的确定以签订的建安工程合同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区国税机关为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发票控管的控制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控管发票责任人)。其中,市国税局负责建安工程信息的获取和清分到区局的工作。区国税局负责对控取发票责任人所承建的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取得发票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及审核处理工作。
第六条 发票控管以建安工程实际耗用建材应取得销货发票的额度为控制标准,对低于应取得发票额度的,由国税机关对控取发票责任人就不足的额度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将其发票取得情况作为工程验收、工程资金决算、产权登记的审查事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文明办事,优质服务,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控取发票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区具有建安工程监管职能的住建、交通、水利部门的施工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财政、地税、产权登记等部门是建安工程建材发票控管的监控管理责任人;市区国土、发改、规划、农业、城建(市政)、公路、教育等部门是建安工程建材发票控管的协控管理责任人。相关部门的市、区两级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协同一致各自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或协助管理工作,保障建安工程建材发票控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安工程建材发票控管工作的领导,支持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发票控管工作中的问题,严格实施绩效管理和问责追究,确保市区建安工程建材发票控管工作取得成效。
第二章 工程信息管理
第九条2014年7月31日前,市区国土、规划、发改、城建(市政)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等监督机构要将目前尚处在建状态(即未竣工验收决算)的建安工程基本信息完整地提供给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在认真清分后及时分送给相关区国税局。各区国税局要在2014年7月31日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和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并已完工的建安工程进行地毯式清查,全面完整地建立已完工工程和在建工程基本信息管理台账,并逐项目送达《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发票控取通知书》(以下简称《发票控取通知书》)。
第十条从2014年8月1日起,市区国土、发改、规划等部门在土地出让、项目立项、建设规划审批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市政务中心国税窗口,便于国税机关掌控情况,及时准确组织备案登记,下发《发票控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从2014年8月1日起,市区所有控取发票责任人要在项目施工许可证签发前,到市政务中心国税窗口凭有关资料办理建安工程基本信息的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发票控取通知书》。
施工管理机构签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控取发票责任人是否取得《发票控取通知书》。
第十二条 国税机关对建安工程承建人取得建材发票控管情况的审核结论,在国税机关出具后由承建人传递给相关的建安工程建材发票控管监控管理责任人,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资料。
第十三条 对负有协管责任的协管部门,国税机关在协管责任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协管单位送达《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发票控管协管责任通知书》,提出协管要求。
第十四条 国税机关要运用发票控管工作中的有效信息加强对相关建材销货方的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从源头上防止税收流失。
第三章 发票控取管理
第十五条 控取发票责任人承建建安工程过程中所有购进或以其他形式交易取得的具有货物形态的建材都必须向销货方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销货发票。
第十六条 控取发票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对销货方拒不提供发票的情形,应及时向采购地国税机关举报,依法获取销货发票。因销货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确实不能或无法直接从销货方取得建材销货发票的,控取发票责任人应当扣付销货方相当于其未开发票而少缴增值税及地方税费的款额。同时,要掌握销售方基本信息,到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或普通发票委托代开点为销货方申请代开相应发票并补交税费。
国税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的原则,推行普通发票委托代开制度,拓宽委托代开渠道。各区国税局可与邮政、地税、财政、住建等部门以及相关工程项目部签订普通发票委托代开协议。
第十七条 因控取发票责任人未从销货方取得购货发票,造成销货方少交的税费按以下项目标准确定:
(一)增值税=未取得发票的购货金额÷(1+3%)×3%=未取得发票的购货金额×2.91%;
(二)个人所得税=未取得发票的购货金额÷(1+3%)×1.5%=未取得发票的购货金额×1.46%;
(三)城建税=未取得发票的购货金额×2.91%×7%=未取得发票的购货金额×0.2%;
(四)教育费附加及地方附加=未取得发票的购货金额×2.91%×5%=未取得发票的购货金额×0.15%;
未取得发票的购货金额少交税费的综合税费比率为4.72%。
第十八条 控取发票责任人在建安工程完工决算前应依法取足工程耗用建材的销货发票(包括到国税机关开票网点普通发票委托代开点代销货方申请开具后取得的发票)。完工决算时应主动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审核其发票控取情况,获取国税机关出具的《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发票控取审核结论书》(以下简称《发票控取审核结论书》)。
第十九条 国税机关对控取发票责任人开展的决算性发票控取审核工作,应在计划实施日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控取发票责任人,实施审核工作的时间内控取发票责任人不得再从任何途径取得购货发票,审核期内取得的发票,不得抵顶控取发票责任人应取得的发票额度。
第二十条 经国税机关审核确定控取发票责任人所承建的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取得的销货发票额度达到控制标准以上的,国税机关作出发票控管正常的结论;对低于控制标准的,国税机关就不足额度的情形对控取发票责任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并处以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控取发票责任人所承建的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应取得的销货发票额度控制标准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工程决算书采用以定额耗量从市价方法计算出单项材料耗额后汇总计算出总耗料额,且最终作为决算依据的,以工程决算的材料耗用结论金额的百分之九十五的金额作为应取得销货发票的总金额。
(二)工程决算结论不准、不全或者没有决算资料的,国税机关应在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期限内责成控取发票责任人提供可信的决算耗材结论,否则一律按工程项目结算资金总额的55%确定为建安工程应取得销货发票的总金额。
第二十二条 对以国家财政资金、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兴建的建安工程,负责管理拨付资金的部门(如农业、水利、交通、城建(市政)、公路、教育等),在款项支付环节应按建安工程发包总造价的2.5%预留工程款,待承建(施工)方提供《发票控取审核结论书》方可结清工程款。
第四章 发票查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国税机关对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发票控管审核以施工期间查验发票为基础,于工程完工时开展决算汇总审核的方式进行。施工期间查验以检查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为主;决算汇总审核以审核工程决算书上建安工程耗用建材及发票金额的合理性为主。
国税机关应及时主动对控取发票责任人的发票控取情况进行审核。属控取发票责任人申请的,必须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国税机关对控取发票责任人所承建的建安工程进行发票查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及时登记台账。所有归属确定项目并通过查验的发票,必须注明查验时间、经办人,并加盖“发票已查验”戳记,防止控取发票责任人将发票重复提交查验。
第二十五条 建安工程建材发票通过决算汇总审核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向控取发票责任人出具《发票控取审核结论书》一式六联,供控取发票责任人到质监、地税、国土、产权登记等部门办理相关事项使用。
第二十六条 控取发票责任人取得非法发票或重复使用自己或他人使用过的发票用于抵顶应取得发票额度的,除应剔除外,从严予以处罚。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或者协从控取发票责任人弄虚作假逃避控管的,应从严追究。
第五章 监控协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管理机构应在查验控取发票责任人提供的《发票控取通知书》后方可签发建安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查验控取发票责任人提供的《发票控取审核结论书》后方可办理建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地税部门应在查验控取发票责任人提供的《发票控取审核结论书》后方可开具建安工程竣工结算用的建筑安装发票。
第三十条 产权登记机构及国土部门应在查验控取发票责任人提供的《发票控取审核结论书》后方可办理相关产权初始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农业、水利、城建(市政)、交通、公路、教育等协控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协管职责。
第三十二条 对不履行发票监管、协管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区建安工程建材发票控管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市直相关责任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控取发票责任人对外购买各类应税劳务(设计、检测、监理、挖掘、运输、装卸、填埋、平整、租赁等)支付的费用均应依法取得合法的发票,否则由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2011年1月1日后开工本办法实施前已完工并办理了竣工结算的建安工程由国税机关采取其他方式落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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