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9 11:24:13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8]38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吉国税发381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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