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9 11:18:1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9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920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385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文中税务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373号)的规定,对淮阴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







附件: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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