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安徽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9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社保费缓降等政策。各地要按照皖政〔2013〕5号文件精神,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积极落实社会保险费缓降等政策。同时,社会保险费缓缴到期后,补缴资金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确定岗位补贴办法。各统筹地区2012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额能够保证当地6个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重点帮扶企业支付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享受对象为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承诺1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的重点帮扶企业,岗位补贴执行时间为2013年内。已经按照皖人社秘〔2012〕114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的重点帮扶企业,不再按照本文件规定申请岗位补贴。
统筹地区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发放岗位补贴:
1.一次性发放:即按照重点帮扶企业2012年缴费数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补贴给重点帮扶企业,具体比例由各市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补贴比例可适当提高;对大型企业,补贴比例可适当降低。
2.按月发放:由重点帮扶企业申报稳定岗位计划,依照重点帮扶企业稳岗计划涉及的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80%的额度确定月补贴企业资金,并确定补贴资金上限额度。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及时汇总并上报情况。要及时统计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各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将贯彻落实皖政〔2013〕5号文件的进展情况于每月10日(从6月份起)前分别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书面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3 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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