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9 10:59:00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安徽人社局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3〕33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规范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由实施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发放。许可证编号格式是:各地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本年度4位顺序号(示例:合肥市:34010020130001号)。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要求,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要加强对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台帐,并做好有关统计上报工作。
三、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如实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各市要将本地区劳务派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4月10日前报送省厅劳动关系处。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劳动关系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联 系 人:王 进
联系电话:0551-62663149(兼传真)
电子信箱:wangjin@ah.hrss.gov.cn

附件: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
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2013 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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