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14]20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与永定区部分税收征收范围及分享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与永定区部分税收征收范围及分享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张政办发20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与永定区部分税收征收范围及分享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张政办发20号
全文有效
2014年9月16日
永定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了进一步理顺市与永定区财政收入征收范围和级次,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和财力与债务相匹配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与永定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和车船税(以下统称“三税”)征收范围及分享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中心城区范围由原来的6个街道扩展为6个街道和5个乡镇(沙堤乡、枫香岗乡、后坪镇、尹家溪镇、阳湖坪镇)。
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三税”,市与永定区分享比例统一调整为市与永定区各50%。
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三税”收入以2013年为基数核定。在此基础上,按照调整后的收入划分比例,核定市对永定区的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市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区级的“三税”进行考核,若收入达不到基数,则相应扣减其补助基数或增加其上解基数。
四、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三税”以及相关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由市地税直属分局征收,按市与永定区分享比例分别缴入市、永定区国库。
五、因政策性因素需要办理“三税”退库(含补缴和退还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的“三税”)的,按新确定的市与永定区分享比例办理退库手续。
六、张家界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三税”,市与永定区不参与分享。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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