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14]5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潭政办发5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潭政办发59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0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推动依法治税工作,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更加充分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有效提升财政收入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湘政办发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财税1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严格依法治税。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治税、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着力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严格维护国家税法权威。要严格执行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更改、变通、调整税法和税收政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强调发展地方经济、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为名,出台越权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采取“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的文件,不得违规行政干预税收执法。对擅自开减免税口子,设置“免税区”“减税区”“包税”或变相“包税”,实行地方保护,施加行政干预等做法,要认真清理,坚决予以纠正。对违反税法行为拒不清理、纠正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税务机关对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减免税、“包税”等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市财政、税务部门对各种税收违法行为必须及时查处,并采取果敢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
二、要不断规范税收秩序,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建立并维护正常税收秩序,支持税务部门严格依法征税,强化税收征管。各地组织税收收入要认真遵循“五不准”要求,即不准收过头税,不准搞空转,不准由税务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集资缴税,不准由行政机关担保贷款缴税,不准买卖转引税款。各地不得单纯为完成地方税收任务,混淆税款入库级次,侵占、挤挖中央和省级收入。
要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改进征管方法,提高征管水平;要积极开展税收专项治理,查找薄弱环节,堵塞税收漏洞;要加快全市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设,充分挖掘税收增长潜力;要严格依法收税,在抓好重点税源的同时,不放松零散税收征管工作,真正做到应收尽收,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全面完成税收征管任务。
税务部门要严格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杜绝“以缓代欠”“以缓代免”,加大税收清欠工作力度。对税法授权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也要健全审核审批程序和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地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对违规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坚决停止执行;对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的,要及时恢复正常征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越权擅自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自行作出税收开征、停征、缓征、减税、免税、退税等决定。各级审计机关要对税务机关的各类税收分成和手续费提取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取税收征管手续费,努力降低税收征收成本。
三、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维护执法权威。要坚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极力维护和强化税务机关的独立执法主体地位,未经税务机关依法批准、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有关的行为及减免税承诺一律无效;其他部门非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不得擅自向纳税人收缴税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分散发票管理权。银行、保险、邮电、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使用属发票范畴的票据,按规定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使用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据范畴的票据,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要进一步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以查促管、管查互动,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要坚决依法处理伪造、倒卖、虚开发票,利用做假账、账外经营等手段偷逃税款,利用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退税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恶性虚开发票、偷逃税款以及骗税案件。
要进一步加大协税护税力度,维护税务执法权威。对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活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依法予以严惩;对纳税人拖欠或拒绝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为,银行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采取冻结存款、扣缴入库等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公安、人民法院等部门要严肃查处殴打税务干部、冲击税务机关的暴力抗税案件,维护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威和税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要全面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加强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要不断增强纳税服务意识,全面优化纳税服务,改善纳税条件,大力推行“一窗式”和“一站式”纳税服务,简化办税程序和环节,方便纳税申报,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健全依法征税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通过内部税收执法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促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税务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消除税收执法中的地方干预和地方保护,努力推动依法治税工作再上新台阶。
本规范性文件自2014年10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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