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14]5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税收保障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税收保障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5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税收保障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53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0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市本级税收保障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市本级税收保障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稳步推进市本级税收保障工作,客观公正评价各部门(单位)税收保障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各参与单位工作积极性,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的通知》(永政办发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通知》规定负有提供涉税信息和控税责任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含因工作需要增加的部门和单位)为市本级税收保障考核对象,其中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农开办、市残联、市外汇管理局、国网永州供电公司、市医保中心、市燃气事务中心、市自来水公司等22个部门和单位负有提供涉税信息义务,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地方海事局、市烟草公司、市城投集团、市经投集团等16个部门负有提供涉税信息和控税责任义务。
二、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激励为主、奖优罚劣的原则,按协税护税部门和单位的应尽义务,分提供涉税信息、提供涉税信息及控税责任两类进行考核。
三、考核评分与等次
(一)考核评分。考核实行百分制。提供涉税信息类部门和单位按责任落实和信息提供二项评分;提供涉税信息及控税责任类部门和单位按责任落实、信息提供、税收源头控管和委托代征代缴四项分别评分。单项最高扣分为该项分值(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提供涉税信息类单位。考核排位前7名且得分在80分以上的部门为优秀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部门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部门为不合格单位。
2、提供涉税信息和控税责任类单位。考核排位前5名且得分在80分以上的部门为优秀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部门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部门为不合格单位。
四、考核实施
考核工作在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税收保障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分单位自评和综合考核两个环节。每年12月20日前,各协税护税部门和单位对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我考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市税收保障办(设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369459)。12月下旬,市税收保障办依据部门和单位自评报告,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五、奖惩办法
(一)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为优秀单位的,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其中:提供涉税信息考核为优秀单位的,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提供涉税信息和控税责任考核为优秀单位的,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税收保障工作经费不足及奖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税收保障工作有功人员。
(二)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为不合格单位的部门和单位,责成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扣减该部门(单位)下年度10%的工作经费。
(三)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不合格,且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非法干预、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征税,造成税费流失的部门和单位,提请市监察机关实施问责,并扣减该部门(单位)下年度20%的工作经费。
(四)对负有代扣代缴税收义务的部门和单位,税务机关应及时与该部门和单位签订委托代征代缴协议,并按约定支付委托代征代缴手续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税收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市本级税收保障工作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基本分 单位自评 得 分 综合考核 得 分 备注 一、提供涉税信息类部门和单位 (一) 责 任 落 实 认真落实税收保障工作责任,指定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措施。 1、明确税收保障工作的分管领导,未落实的扣5分; 2、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措施,未落实的扣5分; 3、指定工作机构,并至少要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收集、汇总、传递本部门涉税信息,未落实的扣5分; 4、按时参加税收保障工作相关会议或培训活动,记5分;每缺席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20 (二) 信 息 提 供 按照市税收保障办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涉税信息。 1、超过规定期限提供涉税信息的,每一次扣5分; 2、提供涉税信息项目不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 3、提供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一项扣5分; 4、未按规定频次提供涉税信息,属月报的,每缺报一次扣7分;属季报的,每缺报一次扣20分;属年报的,缺报扣80分。 80 得分合计 100 二、提供涉税信息及控税责任类部门和单位 (一) 责 任 落 实 认真落实税收保障工作责任,指定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措施。 1、明确税收保障工作的分管领导,未落实的扣4分; 2、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措施,未落实的扣4分; 3、指定工作机构,并至少要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收集、汇总、传递本部门涉税信息,未落实的扣4分; 4、按时参加税收保障工作相关会议或培训活动,记3分;每缺席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15 (二) 信 息 提 供 按照市税收保障办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涉税信息。 1、超过规定期限提供涉税信息的,每一次扣2分; 2、提供涉税信息项目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 3、提供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一项扣2分; 4、未按规定频次提供涉税信息,属月报的,每缺报一次扣3分;属季报的,每缺报一次扣8分;属年报的,缺报扣30分。 30 (三) 税收 源头 控管 在相关涉税环节认真履行“先税后证”、“先税后审(批)”等程序,依法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源头控管工作。 1、未在相关涉税环节履行“先税后证”、“先税后审(批)”等程序,每一起扣5分; 2、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收执法工作不协助配合的,每一起扣5分。 40 (四) 委托 代征 代缴 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代缴协议的部门(单位),要如实记录代征、代扣税款情况,及时足额征收和解缴税款。 1、不按规定征收税款,少征或漏征的,每一起扣5分; 2、错用税种税目、税率的,每一起扣1分; 3、不及时解缴税款的,每一起扣2分。 委托代征代缴协议,由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签订。没有税收代征代缴责任的部门(单位),本项分值计入“信息提供”项,相应按比例增加“信息提供”项下各子项扣分的分值。 15 得分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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