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政办函[2015]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函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函12号
全文有效
2015年2月3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及零散税收管理,实现“规范征收、应收尽收”,确保财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委托代征工作机制
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应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及相关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税源情况熟悉、掌握信息及时的优势,按照“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要求,整合税收征管资源,建立委托代征工作机制,提升个体及零散税收征管效能。
(一)代征范围。各区县(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含已核定为未达起征点户,但当月实际销售额或营业额已超过起征点的纳税户,下同)、临时经营户、各类市场经营户(单位纳税人除外)、私有房屋出租等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费、金,均可纳入委托代征范围。
(二)代征人及其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设立的委托代征机构,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和法人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与纳税人具有管理关系或经济业务往来的市场管理机构、物业管理机构、投资机构和其他管理机构,经税务机关审查,双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后,确定为委托代征人。
签订代征税款协议的委托代征人,主要工作职责为: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确定的代征范围、税种税目、计税依据、征收标准、入库期限开展代征工作;负责定期开展辖区内个体税收税源巡查及清理漏征漏管工作;负责对未按期申报缴税的个体纳税人催报催缴工作;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开展个体纳税人评税调查,提出定税建议;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做好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信息采集工作,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税源变化情况;对具备税收票证管理条件的委托代征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票证领用、开具、保管工作,及时解缴代征税款;负责及时调解、处置代征工作中发生的征纳矛盾及纠纷;接受税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税务机关工作职责:税务机关在坚持税收执法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负责委托代征人的资格审核,向代征人颁发委托代征证书,提供税收票证,组织代征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代征人的税收代征工作;负责制定委托代征工作具体操作办法;负责个体税收评定及定税调整,税收政策宣传解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负责实施税务检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向本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或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定期报送代征人工作情况;负责委托代征信息系统调试及部署。
二、切实推进委托代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从2015年起,国税、地税部门要结合各自的管理模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领导,各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或财源建设领导小组要牵头组织实施区域内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到位。国税、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二)加大保障力度。各代征单位要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委托代征工作,明确职责,严格考核。财政部门要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实际入库代征税款5%的比例,安排拨付专项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按市、县区受益财政分摊,年终集中结算),确保代征工作正常开展。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委托代征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在实施委托代征工作前,由税务部门提供代征范围、征收基数等基础资料),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考核,将委托代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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