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浙江人社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
ZJSP13—2004—0032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4]22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省老干部局、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6]55号)文件和2005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参照机关的办法给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与对象
全省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调整办法
1.企业离休人员按机关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金,现职务工资标准已达到同职务工资标准最高档的,可按照倒级差(即本职务工资和下一档职务工资的档差)的数额增加离休金。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低于25元的,按每月25元标准增加离休金。
符合中组发[1982]13号、浙组[1996]44号、浙组[2000]40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地(厅)级或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原十四级或十八级以上的离休人员,可分别按副厅级、副处级职务晋升一个职务档差增加离休金。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未达到副厅级的离休人员、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未达到副县级的离休人员、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未达到副科级的离休人员,可分别按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职务晋升一个职务档差增加离休金。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月25元的标准增加退休金。
三、符合享受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条件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将本次增加的离退休金作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四、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计入一次抚恤金基数。
五、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调整离退休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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