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9 10:41:5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沪国税规〔2013〕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规〔2013〕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规〔2013〕3号
全文有效
2013-01-30
各区县税务局、财政局,市税务三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代理支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2〕13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2〕158号)一并执行。
本市目前涉及跨省合资铁路企业共3家。其中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为1家,即: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徐汇区税务局);非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为2家,即:沪宁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均为市税务三分局)。
另,《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2〕134号)附件中原列明的“沪杭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实,应为“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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