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9 10:37:14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安徽人社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协调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0号)要求,我们制订了《安徽省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政府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
2017年11月1日


安徽省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1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1号和皖政办〔2016〕22号文件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0号)要求,特制定全省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将共享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为重点,牢牢把握防范风险这个责任底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实现被欠薪农民工比重逐年下降,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努力打造“安徽乐业无欠薪”。
二、行动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加强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监控
1.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牵头单位:省人社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参与单位:省发改委、省总工会)
2.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督促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积极推广将工资委托银行发放到农民工个人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牵头单位:省人社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参与单位:省发改委、省国资委)
3.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优势,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出现工资支付困难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涉及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各成员单位积极发挥行业监管职能作用,共同探索建立欠薪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置欠薪隐患。(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与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4.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欠薪行业。根据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规范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实现及时收缴,按时退回。(牵头单位:省人社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参与单位:省发改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5.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督促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建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牵头单位: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参与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三)健全拖欠工资处理机制
6.不断加大执法维权工作力度。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对发现的拖欠工资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快办快结,限时清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查处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采取列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措施,加大对欠薪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牵头单位:省人社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参与单位:各成员单位)
7.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作用。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努力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继续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8.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研究制定严重欠薪联合惩戒部门合作备忘录,组织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与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工商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四)健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
9.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各级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取证等工作。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参与单位:省发改委、人社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
10.着力提高司法保护效率。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纠纷,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务必做到快审快结和及时执行。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对审结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案件,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优先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执行到位。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案件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怠于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牵头单位: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参与单位:省人社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
11.及时提供有效司法救助。对追索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在农民工集聚地和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方便农民工获取信息、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牵头单位: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参与单位:省人社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
(五)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12.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查虚假招标、恶意低价中标。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参与单位:省财政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
13.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强化施工过程监管,严查违法发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严防拖欠工程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牵头单位: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参与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
14.实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及司法援助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牵头单位:省人社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参与单位:省司法厅、省总工会)
(六)夯实组织保障
15.强化工作统筹协调。各级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协调机构要对本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分析研判工作形势,拟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措施;对辖区内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在元旦、春节和其他关键时点联合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督查,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集中整治。(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参与单位:各成员单位)
16.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解决欠薪问题属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治欠保支工作的督查考核,完善目标责任制度,2017年底前,各地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牵头单位:省人社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参与单位:各成员单位)
17.开展治欠保支普法宣传。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国办发〔2016〕1号和皖政办〔2016〕22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在每年治理欠薪工作关键时点,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司法厅、省高院、省总工会;参与单位:各成员单位)
三、行动进度
(一)2017年
1.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2.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基本覆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6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5.所有县(市、区)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
(二)2018年
1.实名制管理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2.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覆盖9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三)2019年
1.实名制管理基本覆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2.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基本覆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基本覆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四、行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治欠保支工作,把推进落实国办发〔2016〕1号和皖政办〔2016〕22号文件精神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抓紧抓实。健全由本级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切实把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
(二)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各级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协调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地区治欠保支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工作台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岗,抓好督查督办,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定期通报情况,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要对各地治欠保支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调度,对落实工作滞后的,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皖政办〔2016〕22号文件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落实各方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明确职责任务,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对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组织不到位,导致发生拖欠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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