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申请缓缴时,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申请缓缴时,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第三条(二)的规定:单位申请缓缴时,应认真填写《困难企业申报缓缴审核表》,并提供财务报表、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资料,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备案;省本级参保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审核批准。申请缓缴单位要与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按批准期限实施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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