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9 10:11:00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吗?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吗?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第三条(一)的规定: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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