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9 06:54:32

1分钟了解:资源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0 16:12 编辑


近期,人社、医保部门对社保费个人缴费所属期进行了调整,有些企业对社保费单位部分缴费属期、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提出了疑问。为此,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4号)[以下统称为”省市规定“]的规定,就企业关心的几个问题解答如下:

Q:
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的工资总额相同吗?
A:
不相同。“省市规定”出台后,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与职工个人缴纳相分离,结束了往年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的工资总额,由人社部门统一核定、统一工资总额、统一缴费属期的状况。单位缴纳社保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征收;个人缴纳社保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数、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核定征收。因此,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由全部职工人数、人均实际发放水平等因素形成;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由参保人数、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形成。
Q:
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的缴费属期相同吗?
A:
不相同。所谓“缴费属期”是指每月(年)缴纳的社保费是何月何年的。个人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直沿用“当月核定、当月征收、当月记帐”办法,年度缴费总额为每年1至12月每月实缴之和。单位缴费,“省市规定”出台后,执行按月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同时,经税务机关同意,缴费单位可以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缴纳社保费;单位缴费总额为每年2月至次年1月每月实缴之和、加年终清算补缴数、减年终清算退还数。
Q:
新招聘参保人员参保初期按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一次性补缴部分,会造成企业多缴吗?
A:
不会。新招聘人员一次性补缴,与老职工一样,属于月度的预缴,如企业新老职工年度申报工资总额大于或小于新老职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在年终清算中,单位部分缴纳部分实行多退少补,不会造成企业多缴。
Q:
单位缴费的工资总额不小于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之和的日常申报要求,会造成企业多缴吗?
A:
不会。这是税务部门日常管理的措施,这并不影响按全年全部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社保费的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原则,不影响企业要求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申请。
Q:
现在还能办年终清算吗?
A:
可以办。年终清算,实行企业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审核的方式。如果企业认为当年度社保费存在多缴,可在次年向税务部门提出年终清算申请,税务部门审核后多退少补。
Q:
个人缴费属期调整会影响企业今年的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享受吗?
A:
不会。由于实行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与职工个人缴纳相分离的征缴办法,单位享受优惠政策不受个人缴费属期调整的影响。按险种分: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其中: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属期2月-6月;申报期是3月-7月;工资总额为2月-6月实发全部工资总额。中小微企业:免征属期2月-12月;申报期是3月-次年1月;工资总额为2月-12月实发全部工资总额。2、医疗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所有企业:减半征收属期2月-6月;申报期是3月-7月;工资总额为2月-6月实发全部工资总额。只要企业按月申报,即可足额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不存在少减免一个月的问题。
以上是本期12366热线百事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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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市局纳税服务中心
编辑:市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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